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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认为政府把本来属于自己村的地划给了别人,平谷区王辛庄镇大辛寨村民委员会将平谷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天上午,平谷区区长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是本年度平谷区的第一起行政案件。
上午9时30分,除了原告村民,平谷区各委办局的一把手也来到现场旁听。区长姜帆和两名代理人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法晚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平谷法院的院长祖鹏。
庭审中,平谷区区长姜帆带着一摞资料,一边认真听取原告的起诉意见,一边认真记笔记。
原告称,2014年9月初,杨旭东、王国龙、张福盈拿着京平国用(2003划)字第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告诉原告,平谷区政府将原告村东平关路东南侧1亩多的土地划拨给北京盛丰行养殖基地使用。
原告自建国以来就使用该块土地,现在仍是本村使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所有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希望依法撤销京平国用(2003划)字第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据了解,平谷区政府2003年为养殖基地办理了这份土地证,该养殖基地坐落在小辛寨村西北,接壤大辛寨村,是这其中接壤的一亩土地出现了争议。法院认为拥有这份土地证的养殖基地与该案也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答辩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称被告曾于1992年11月根据一家煤炭公司的申请,征用小辛寨村的土地给其使用,后于2003年收回土地,将这8.36亩划拨给涉案养殖基地使用,测绘了地形图,履行了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颁发了这个土地证。
被告认为颁证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称用地单位提交了土地用地申请,进行了权属审核和调查,在双方无异议情况下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对于执法程序,原告则有异议,称第三人当年申请用地时就超出了申请用地的范围,占用了部分大辛寨村的土地。
被告举出的证据为大辛寨村成立时的一份某合作社土地登记档案,称认可村的相邻界限。
法院判决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土地已于1992年转为国有土地,在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已由原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平谷县公司使用,大辛寨村委会并非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机关,其仅以三位村民在涉案土地上建房为由主张被告颁证行为涉及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时任原告村干部张建国已经于2003年7月25日进行了指界;被告在为北京市平谷区大辛寨村经济合作社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过程中,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王新生于2012年4月28日进行了指界,大辛寨村委会未提供确凿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就涉案土地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集体土地所有权。
故大辛寨村委会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驳回了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平谷区区长姜帆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平谷区行政首长出庭率已经达到60%。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非只是走走形式,也并非只有可能胜诉的案件才会出庭,事实上我第一次出庭就是败诉的。”平谷区区长姜帆称,行政案件败诉的,区政府都会召开研讨会进行分析,以更好地为老百姓合法合理的服务。